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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三、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答: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按照85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按照95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照105元/平方米交存。
2、非机动车库、非人防车位(车库)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按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阁楼是否需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只要计入房屋产权面积的阁楼均需要交纳。
五、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可以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我县按现行规定明令禁止开发建设等单位代收维修资金。
六、如何查询房屋是否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答:业主可凭房屋权属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七、业主在什么时候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房屋交付)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共有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九、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道、线路维修能否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程序:
1、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由申请人(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需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事项,有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物业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汇总并具书面申请报告和维修、更新、改造的事项清单,向属地社区、镇(区)申报。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可成立通过业主自荐、推荐(经社区审核为该小区业主)并经公示确认的5-9人由所在小区业主产生的临时维修小组,由临时维修小组及时汇总并具书面申请报告和维修、更新、改造的事项清单,有物业服务企业临时维修小组可委托物业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向属地社区、镇(区)申报。
3、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维修小组)初步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资金不敷使用或业主漏交、未交的不予受理(若已交维修资金业主同意未交维修资金业主使用已交的维修资金达到2/3的除外)。由社区、业主委员会(临时维修小组)编制续筹方案,并按时续筹到位。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使用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程序:
1、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属地社区、镇(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申请人(业主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属地社区、镇(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
十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
答: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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